问题 | 购置款超级优先权例子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规定赋予抵押物出卖人享有“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学界将这一权利称为“超级优先权”。《民法典》基于功能主义立法原则而自域外立法引入超级优先权,据此在第四百一十四条所确立的动产抵押“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外确立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级优先”受偿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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