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
释义 |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性要求证据形成过程客观真实,内容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合法性要求证据符合法定形式和形式上的要件。关联性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有一定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法院应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拓展延伸 民事证据的分类和重要性 民事证据的分类和重要性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其来源和性质,民事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其中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断等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对于法官和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同时,证据的重要性也体现在其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上。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而不充分、不合法或无效的证据则可能导致案件的败诉。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重视证据的分类和重要性,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得到保护和实现。 结语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确保证据有效性的重要标准。证据应真实客观,内容能客观反映事实;同时符合法定形式和要件,具备合法性;与待证事实有一定联系,具备关联性。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向当事人明确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促使其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证据的分类和重要性对法官和当事人至关重要,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分类和重要性,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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