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答复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复议答复的活动。 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和本局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应诉答辩的活动。 三、行政复议工作的相关事项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诉讼应诉由本机关法人代表负责或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交办的有关应诉方面的各项工作。 四、局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应及时会同相关机构及人员整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期完成并向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复或答辩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处罚决定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或人民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另行指定办案人员立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