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具体如下: 1、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3、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