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首先是原告和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其次是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第三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也就是事实与理由。第四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一般是以“此致某某人民法院”的形式写明。最后是落款,由原告亲笔签名并注明起诉的年月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