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试着对就互联网对于信息传播的时效性,数量性,规范性,纵深性, 自互联网登陆中国以来,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三部有关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面的法规,其一为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二为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其三为2005年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然而,时至今日,再回过头来审视这三部法规,我们将会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即最早出现的法规反而是最合乎现代社会及互联网自身发展的科学规律,因而也是最适合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规。 相对而言,最早出现的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概念最清晰,最具可操作性的一部法规。 该法规的功绩在于,区为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并规定了提供两类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该具备的条件,确定了许可证制与备案制的管理办法,同时,划定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九大禁区。该法规并没有对信息或互联网信息下定义,因为不管哪种类型的网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在提供信息服务,对于这种概念进行定义,将没有任何意义。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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