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奉战犯触犯什么法律 |
释义 | 供奉战犯事实上是涉嫌违法的,它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它可能违反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可能涉嫌治安违反。 大家都知道,供奉祭拜战犯,那就是美化侵略,否定抗日战争的正义性。特别是在南京这座经历惨痛屠杀的城市供奉屠杀者,具有明显的挑衅意味。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也明确禁止以涉及南京大屠杀的相关行为损害民族感情和尊严,否则同样可以涉嫌寻衅滋事,给予治安或刑事处罚。 所以一旦查证供奉战犯行为是故意为之,是故意挑衅社会,滋事生非,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影响,即可认定寻衅滋事违法甚至犯罪。 供奉战犯牌位这个事情,性质非常之恶劣,影响也特别严重,造成了全社会的影响,对故意供奉人,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 《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即便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或者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对行为人也应施加治安行政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寻衅滋事,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到15日的拘留及相应罚款。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是因为我们不忘历史,不忘耻辱,奋发图强。对于这种公然美化侵略、挑衅历史,对抗社会的行为,应该加大惩处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二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