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在保护与利用上的差异 |
| 释义 | 基本农田是不得占用的耕地,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由政府划定和特殊保护。一般农田包括农业用地、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法律分析 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一种,区别在于基本农田是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由各级人民政府划定范围,并指定特殊保护区域。一般农田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拓展延伸 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的管理模式及效果比较 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在管理模式及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农田,其管理模式注重生态保护、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管控和有效利用,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农业生产也得到可持续发展。而一般农田则相对较为灵活,管理模式更多侧重于农业生产效益。尽管一般农田在提高农业产量方面有一定优势,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容易导致土地退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因此,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的管理模式及效果比较,基本农田在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更具优势。 结语 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在管理模式及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基本农田注重生态保护、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管控和有效利用,实现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相比之下,一般农田管理模式更注重农业生产效益,但缺乏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容易导致环境问题。因此,基本农田在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更具优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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