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以下内容: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5、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和律师都有权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申请时不用举证,只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6、检察院、法院根据当事人、律师提供的线索(警察姓名、警号)有权通知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被通知的警察应当出庭。7、查清是非法证据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证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后依法处理。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经审查,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