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能否重新申请保险?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因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违约行为,例如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等,那么在保险公司解除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被保险人不得向该保险公司重新申请同一类型的保险;如果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因为被保险人的行为或声明不真实等,而无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可以重新向该保险公司申请保险。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和声明的真实内容,核定保险内容,将保险单交付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成立。”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催告,通知其在合理期限内补交;被保险人未在催告通知期限内补交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明知不符合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或者除保险合同外作虚假声明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如果是因为明确规定的违约行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向该保险公司申请同一类型的保险;如果是因为被保险人的行为或声明不真实等,而无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可以重新向该保险公司申请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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