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对填埋场的监督性监测的项目和频率应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客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