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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灭失后能够确认物权吗
释义
    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灭失能否确认物权,房屋物权灭失的司法解释
    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房屋拆除后如何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律咨询解答
    如果是因需要重新建造而拆除房屋的,房屋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原使用权人。如果该户全户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而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收回,重新进行分配。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质权人提供的房屋质押物灭失能赔偿吗
    如果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要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房屋出租属于用益物权吗?
    房屋出租不属于用益物权,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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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1 6: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