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