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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女儿要登记结婚了,我买了一套房,自己现在住,写的房子是女儿名字,需要做婚前公证吗?
释义
    女儿在登记结婚前,父母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的,属于女儿的婚前财产,系其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再办理公证手续。如果说在女儿婚前购买房产并非是以全资购买的,仅由父母出资首付款的,登记在女儿名下,父母居住,由父母偿还房贷的。可以在女儿婚后同其配偶共同签订,该房屋与其配偶无关,该房屋系父母对女儿的个人赠与。归女儿个人所有。因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产,且婚后女儿来偿还房贷的,那么该房屋于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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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12: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