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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社保缴费一览表
释义
    天津社保缴费标准一览表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930元和20331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93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93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
    (六)相关部门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6777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八)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趸缴费月基数按照8324元确定。
    二、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9086元(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6310元,其中,12356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954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
    三、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9792元。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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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4 19: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