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事实抚养关系的条件具体如下: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