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例具体情况分析 |
释义 | 脱逃罪构成及逃离方式不限,包括利用监管人员疏忽、使用暴力等逃离关押场所。即使是节假期获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返回监狱,也应以脱逃罪论处。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摆脱了看守人员控制的行为构成脱逃既遂,应立案。 法律分析 构成脱逃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脱逃的方式没有限制,如乘监管人员疏忽而逃离关押场所,乘外出劳动逃离关押场所,对监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而逃离关押场所,打破门窗、破坏围墙或毁损械具后逃离关押场所,等等。受到监狱(包括劳改农场等监管机构)奖励,节假期间获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采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入狱的,也应以脱逃罪论处。 行为人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构成脱逃既遂,应当立案。 拓展延伸 案例研究:深入剖析具体情况的分析方法 案例研究是一种深入剖析具体情况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详细研究和分析,可以揭示其中的法律问题、原因和解决方法。在案例研究中,我们会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案例资料,包括案件背景、当事人陈述、法律文件等,然后对其进行系统性的分析。通过分析案例中的事实、法律规定和判决结果,我们可以识别出关键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案例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原理和规则的应用,还可以提升我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深入剖析具体情况,案例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帮助我们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法律挑战。 结语 脱逃罪涉及逃离羁押、改造场所,对其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逃离方式和逃离行为的构成条件。即使是节假期间获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也构成脱逃罪。案例研究是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揭示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提升我们的法律能力。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在实践中是如何正确认定脱逃罪的 认定脱逃罪的标准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在实践中一般是如何正确认定脱逃罪的呢?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的行为。 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 2、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 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被错抓、错判的人,独立实施脱逃行为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以参与其他人脱逃行为的方式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