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填有无。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