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下列财产不能当作抵押物: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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