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3、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余财产;
 5、抵押人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
 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
 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
 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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