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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接受被告人我的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和同事律师共同担任被告人我的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对相关案情进行了调查,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参与了庭审。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我的当事人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本律师认为被告人我的当事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具体的辩护意见。
    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我的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要证据不具有刑事司法证明效力,是无效证据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其认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对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应经过具有刑事司法效力的司法鉴定来认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出具日期:2004年12月16日)是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我的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主要证据。这份证据不具有刑事司法上之法律效力。原因如下:
    第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具备出具刑事司法鉴定结论的主体资格。庭审过程中,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实,该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截止目前还没有获得授权,不具有出具刑事司法鉴定结论的主体资格。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以下称“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不能作为本案定性证据使用。该“答复”没有明确陈述乙公司假冒册商标的事实,仅通过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得出乙公司“使用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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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