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控方证人的证言似乎有矛盾,如何质询其动机?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的证言如果存在矛盾,对于辩方而言是一种有利的证据。但是,辩方必须通过质询来证明证人证言的不真实性或者不可靠性,并揭示控方证人的不良动机。质询的目的是为了挑战控方证人的证言,并揭示其可能存在的不良动机,以此影响法官对控方证人证言的认可程度。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法庭应当询问、质证证人,查明案件的事实。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当事人可以向证人提问。”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可以向证人发问,也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辩护人对控方证人的询问,应当经过法庭同意。” 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证人作伪证、毁灭证据或者妨害诉讼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作伪证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其造成的后果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在质询控方证人时,辩方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并通过细致地追问,揭示其证言的不真实性或者矛盾之处,并进一步揭示其可能存在的不良动机。同时,辩方也应当注意到质询的方式和语气,不能过于激烈或冲突,以免引起法庭不良的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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