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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