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 |
释义 |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二)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 (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一、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 离婚后双方相互不再有扶养义务。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离婚时该义务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后不再有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只有当一方生活存在困难时,另一方才具有“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不是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二、前夫向前妻要钱是敲诈行为吗 前夫向前妻要钱采取威胁或暴力行为和言语恶劣构成敲诈行为。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一方盗窃、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产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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