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定情形有: 1、患者因自身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人身权益受损害的;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1、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2、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3、因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不足而导致不良后果等。 综上所述,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