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恒定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包括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审判、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工作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维护国家主权以及管辖恒定原则。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时间限制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根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决定,对于多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不同法院辖区的情况,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一、管辖权确定原则 管辖权确定原则包括: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是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民事诉讼法》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原则。 4.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7.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这一原则可以避免因管辖变动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推动诉讼迅速、便捷进行,适应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时间限制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所以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期限是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结语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包括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审判、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工作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维护国家主权以及管辖恒定原则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应审查并裁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同一诉讼的多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情况,各相关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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