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办房产证主要经过以下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的房屋房屋管理部门,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遗失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遗失的原因以及详细地址、房屋面积、房产证号以及房屋产权人的相关信息等。 二、到房产档案馆查档:房屋产权人本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档案,房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会根据房屋的信息开具公告。 三、登报作废原房产证:接下来须持遗失证明和房管部门开具的公告到当地日报刊登遗失证(公共的时间各地有所不同)。 四、、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五、补办新证:登记一段时间后,房屋产权人需要持报纸原件、身份证原件和测绘图,到房管局办理遗失登记。 温馨提示:每个地方的政策可能会有一些区别,补办房产证具体所需的时间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具体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分咨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