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满后的沉默视为承诺购买吗 |
释义 | 是的。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 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一、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逾期提出质量异议是否丧失胜诉权 逾期提出质量异议不一定会丧失胜诉权。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没有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检验期限的限制。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如果买受人(案件被告)既不到庭也不书面提出答辩,也就是说没有表示“不认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缺席判决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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