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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重庆户籍买房条件
释义
    重庆买房条件如下:
    外地户口要提供一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或者纳税证明。或者找个本地户口的担保人,但担保人必须是公务员、医生之类的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你可以直接咨询你看好的楼盘的置业顾问。社保缴纳证明会从你缴纳证明的日期算起,如果你能提供一年或以上的纳税证明也是可以的。
    外地户口在重庆买房,一般是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单身提供单身证明),单位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账单,不同银行政策或许会有小分别。另外外地户口还需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各地年限不同),首先确保资格审核通过。
    目前二手房交易的流程是先签购房合同,然后再去网签系统中提交购房资格审核信息以及网签。所以若一旦购房者资质审核无法通过,就会出现违约的情况。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购房者都应该对于自身的购房资质问题很清楚,才去签约。
    在市政府日前出台的房市调控政策中,对外地客在渝买房作了明确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重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
    市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先过公示关。日前,重庆市政府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出台实施意见。
    依照该《意见》,重庆市除严格审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外,对符合条件的购买对象还将建立公示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市建委起草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07]46号),并于2007年11月8日发布施行。经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约稿,市建委就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情况和政策调整进行了解读。
    二,全款买房需要的证件
    (一)、需要准备的证件有:
    1、已婚: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
    2、单身: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
    (二)、手续:
    一次性付款,一般直接到售楼处交钱就可以了(包括各种税费的钱),剩下的售楼处可以替您办理,就等着拿产权证。
    三,贷款买房需要的证件
    (一)、需要的证件有:
    1、已婚:结婚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工资卡流水(一年或者半年,银行不同,需求不同)、身份证、配偶的身份证、配偶的户口本、配偶的结婚证。如两人共同借款,配偶还需要出示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工资流水。
    2、单身:单身证明(单位、街道或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均可)、户口本、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单、身份证。
    (二)、手续:
    1、新房:独自去银行面签(带上述资料,具体资料销售会告诉您)。
    2、二手房:和卖房一同去银行面签。
    四,按照渝办发【2011】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五,申请时,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迁移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随迁人关系)
    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人均30平方米以上);
    3、购房者本人在主城区工作已满五年以上的,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聘用书》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务工文件材料。
    4、购房者本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的(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需《出生医学证明》、《独子证》、计划生育部门等能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16岁以上的需出具在校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买房子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已婚的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公积金交存证明原件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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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3 5: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