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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怎样维护合法权益
释义
    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一、纪检信访三不受理的规定
    全面聚焦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明确为“六受理、三不受理”,体现了有所为有所不为。“六受理”为: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三不受理”为: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3.仅列举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怎么办?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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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0 1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