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失效的情形是: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合同双方怎么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以及影响 承诺迟到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按照一般情形承诺能在法定期限内到达而由于其他原因未到达,承诺仍然有效,要约人不接受除外。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三、合同订立包括哪些阶段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6、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7、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8、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