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司法厅2003年1月17日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在北京(2009年1月)、上海(2009年8月)设立分所的跨省律师机构。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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