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来看,房屋的权利外观形式为登记,房产证上写的夫妻俩名字,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姐姐购买以及出资的部分,如果没有签署代持协议,则无法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但是可以以出资记录要求夫妻俩返还购房资金。 另外,如果姐姐是以自己的账户直接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俩名下,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姐姐是将钱款转至夫妻一方账户,由夫妻双方自行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此笔钱款可视为借款,可以想办法追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