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常常会将一些疾病列入免责范围,而对于被拒赔的情况,索赔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该疾病不属于免责范围。在此情况下,索赔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 医学专家的证明。医学专家可以出具医学报告或证明,证明该疾病的具体症状和诊断方法,从而证明该疾病不属于免责范围。 2. 医院的病历记录。病历记录中包含了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可以证明该疾病的确存在,并且不属于免责范围。 3. 其他证据。包括病史、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该疾病不属于免责范围。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与保险合同其他条款一样,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应当认真阅读。保险人未说明或者未如实说明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不得拒绝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保险人拒绝赔偿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说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不得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无关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材料。 以上法律依据中,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保险人不得拒绝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并且不得要求提供与保险事故无关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