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遇到不履行胜诉的民事判决时,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每一次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当经过人民法院依法调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经申请强制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的期限不收两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两年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