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3、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实,购买商业保险的时,如果没有规法律受益人,一般情况下,受益金就是归法定受益人所有,如果受益金归法定受益人,那么在投保人去世以后收益金就不是遗产,因为是支付给法定受益人的财产。 一、购买保险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1、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3、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这是对于所购买的险种的计算费用,包括购买该保险所需要支出的费用以及后期续费的优惠等等。 6、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此条款中会对该险种的赔付范围和赔付限额进行限制,例如交强险,只能是在一定的赔付范围内取得保险赔偿金。 7、保险期限:此次购买的保险持续的时间和索赔的期限。 8、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9、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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