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