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 原则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