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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