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在不动产上设立质权无效,不动产不可以进行质押,但是可以进行抵押,当事人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需要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