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居住证 办理必须本人到当地警务室办理,受理地点:社区警务室,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携带: 1、本人居民 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3、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不满49周岁的已婚女性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法律客观: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三条     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