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门从事空运货物代理的发运代理业务的代理人称为 |
释义 | 航空货运代理 采用空运方式进出口货物,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如出口货物在始发站机场交给航空公司之前的揽货、接货、订舱、制单、报关和交运等;进口货物在目的地机场从航空公司接货、接单、制单、报关、送货或转运等。这类业务中有些航空公司不负责办理,而由专门承办此类业务的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负责。航空货运业务一般有通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或由收、发货人直接办理两种。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货主和航空公司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可以是货主的代理,代替货主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或提取货物的手续,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代替航空公司接收货物,出具航空公司的主运单(marsterairwaybill)和自己的分运单(houseairwaybill)。 航空货运代理的产生和迅速发展,是因为其服务能为货主和航空公司双方都带来好处。首先,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大都对运输环节和有关规章十分熟悉,并与民航、海关、商检以及交通运输部门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具备办理运输的基本条件。同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世界各地都设有分支机构和代理人,能够及时联络,随时掌握货物运输的动态,而航空公司只负责从一个机场运送到另一个机场。因此,委托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办理进出口运输比托运人直接向航空公司办理更为便利。 其次,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办理集中托运,即把若干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货物,用同一份主运单发运到同一个目的站,再由其在当地的代理人负责接货,清关后分拨交给实际收货人。这种托运方式可以从航空公司争取到较低的运价,代理公司和货主都可以从这种服务中得到好处。就航空公司而言,它也可以从代理公司的服务中获利。虽然航空公司要向代理公司支付一定的酬金,但代理公司将众多客户的货物集中起来交运,为其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并为其组织了成批的货源,承揽了大批客户,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开拓空运市场。 FOB贸易术语 FOB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的英文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国际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表示交易条件,这是因为贸易术语都是以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作为划分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标准,所以,通常把贸易术语称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价格构成,这是因为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最终都要在货价上反映出来,不同的贸易术语表示不同的价格构成,所以,人们往往把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主要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划分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因此,一般需要确定卖方交货的地点和方式;确定由卖方还是买方来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和办理运输保险;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由卖方还是买方来负责取得并提供各种装运单据以及领取货物进出国境所必需的其他单据;确定买卖双方各自的费用负担。由于国际贸易术语具有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划分风险、责任和费用的作用,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条件和订立买卖合同时,只要选用某种双方认为合适的贸易术语,就可以根据这项贸易术语确定他们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国际贸易术语的广泛采用,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FOB条件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交易条件。它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卖方必须履行和承担把货物交到船上的义务和费用,即负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第二,卖方的交货义务履行完毕后,货物损失的风险从越过船舷之后转移给买方,即买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分别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随着航空运输的迅猛发展,部分国际贸易术语也被引用到国际航空运输中来。这主要有始发机场交货条件(FCA)。根据FCA条件,卖方负责承担在始发机场将货物交给空运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FCA与FOB相比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FCA的交货点不与运输工具相联,它的交货点是空运承运人在飞机场接受货物的地点。 第二,FCA卖方负责安排航空运输,而FOB条件下,安排运输是卖方的额外义务。 第三,FCA的航运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它是承运人或代理人所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收货人在目的地不是凭航空货运单提货,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提货。向承运人交货条件(FCA)是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中应用的贸易术语。 按FCA条件,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装运货物的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和交货时间。卖方必须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无迟延地通过电讯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同时,卖方还应负责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捐税等。可见,FCA与FOB相比较,其主要区别在于,在FCA条件下,卖方只要把货物交给指定地点的指定承运人,其交货义务即告履行完毕,货物的风险亦于此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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