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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程序如何进行?
释义
    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办理机关由内地或台湾确定。离婚登记一旦完成,一方不能反悔,否则需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解决。虚假离婚行为包括暂时离婚待复婚和骗取对方同意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应撤销婚姻登记并宣布其无效。若离婚后产生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可向法院申请重新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
    ④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注意事项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结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需提交一系列证明和材料。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处理的情况下,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解决。虚假离婚行为包括双方约定暂时离婚待达到目的后复婚,以及一方捏造虚假事实骗取对方同意的行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件和证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撤销婚姻登记。离婚后如有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纠纷,可向法院申请重新处理。人民法院将根据情况进行审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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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8 23: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