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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陆台湾离婚程序
释义
    1、在内地通过诉讼方式离婚:(1)与一般案件的诉讼程序相同;(2)内地居民取得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需待判决书生效)后直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3)台湾居民将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他们的生效证明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4) 台湾居民返台后,将上述文书的公证本送交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验证;(5)验证后,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直接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台湾居民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民事判决;离婚日期以内地判决生效日期为准;2、在台湾通过诉讼方式离婚(1) 向法院起诉;(2) 法院判决后,台湾一方凭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前往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3) 判决后,内地一方将判决向其国内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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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3 5: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