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若重疾险拒赔肺结核,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和理由,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不妥,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条 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2.《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保险金应当及时支付”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15日内,作出是否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承担下列费用:(十三)未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5.《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参保人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报销医疗费用。” 6.《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参保人和用药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核实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规定:“保险人有证据证明保险标的在承保时已经存在风险事实,但未作出免除保险责任的约定,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所有法律规定均可为被保险人在重疾险拒赔肺结核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重新鉴定提供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