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派出所调解吓唬人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根据法律规定,派出所进行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便不能进行调解,派出所不能使用非法手段逼迫当事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