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党支部有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妇女委员等。根据法律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