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附条件的房产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 |
| 释义 | 附条件的房产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及范本。附条件赠与是指设定条件与赠与行为的效力相关,而附义务赠与是赠与人对赠与附加条件,未履行义务可撤销合同。赠与合同范本包括赠与标的物、生效条件和撤销、收回条件等。 法律分析 一、附条件的房产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2、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生效;但如果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附条件的房产赠与合同范本什么样?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乙丙双方为夫妻关系。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赠与标的物 2013年甲方购买住宅楼一栋现赠与乙方。该住宅楼位于,面积为。 2、赠与生效的条件 (1)该住宅楼仅赠与乙方个人,不与乙方丈夫及孩子发生任何关系。赠与行为在住宅楼房权证所有权人仅为乙方一人情况下生效。 (2)丙方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具体包括乙丙双方离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赠与行为在丙方书写签署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附协议后)后生效。 3、赠与的撤销 (1)所赠房屋房权证上出现乙方以外的人,赠与合同撤销。 (2)乙方对甲方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合同撤销。 (3)丙方违反其所书写签署的《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内容,赠与合同撤销。 4、赠与的收回 乙方出现植物人、脑萎缩等丧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赠与标的物由甲方全部收回。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房产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附条件赠与是指赠与行为设定条件,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对赠与附加条件,受赠人需履行相应义务。本合同范本明确了赠与标的物、赠与生效条件、撤销和收回的情况等内容,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甲乙丙三方自愿达成此协议,共同遵守并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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