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南京人才安居的申请条件如下:1、在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的企业中的在岗在职人员;2、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认定条件的人员。3、本市户籍,并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非本市户籍,在南京无自有住房,并且5年内在本市没有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