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安全生产隐患有如下:     1、险情,危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重大险情;     2、能量伤害,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3、泄漏,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     4、职业病,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污染,在敏感地区进行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     1、一般事故隐患:整改难度小能立即整改不需要停产停业;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大需要停产停业进行整顿或需要第三方进行协助整改。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表现分为两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